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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参加第二届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(项目)评选的通知
发布时间: 2017-04-19 浏览次数: 22


  各相关学院:

接上海市育委员会《关于开展第二届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(项目)评选的通知》(沪教委外[2015]67),拟于近期第二届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(项目)评选工作。同时,为帮助各单位更好地了解示范性评选的目的、原则、申报条件、评选程序及办法,顺利完成示范性评选的相关申报工作,上海市教委拟于1027日举行评选动员会,地点另行通知。

请各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学院认真学习通知文件,积极参加此次评选活动。通知回执请于1023日之前送至国际交流处(行政楼315室),谢谢配合!

一、评选条件

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均可申报:

1.通过教育部备案与审批,近两年均按时向我委递交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;

2.参加过教育部或本市组织的中外合作办学到期评估,且评估结果为“合格”;

3.已经有两届/期及以上毕业生,且仍具有两年以上办学有效期;

4.能够依法规范办学,符合规范性指标要求。

二、评选时间安排

1.201510月开展评选工作动员及前期宣传工作。

2.201511月学校完成并提交单位自评报告。

3.201512月组织专家评选。

4.20161月网上公示,听取意见。

5.20162月反馈结果,予以表彰。

评选工作具体要求请查阅附件。

上海市教委将通过此次评选遴选出办学规范、质量较高、社会效果较突出的办学单位,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和推广其办学经验,并授予“上海市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(项目)”铜牌,给予优先发展试点等政策支持,并予以资金扶持奖励。

联系人:李丛 联系电话:67874013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际交流处